供稿:党委组织部 时间:2025-04-30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及企业兼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北京教育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及企业兼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关于从严做好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在与本部门负责业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管理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及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学院党委分类审批,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领导干部在高水平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 按规定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及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在兼职活动中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兼职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兼职单位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六条 兼职期间领导干部个人不得领取兼职单位的薪酬、资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七条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领导干部本人须在每年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进行公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及企业兼职,均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兼职任期届满后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 领导干部兼职申报审批程序:
1.由干部本人填写《北京教育学院中层干部社会组织及企业兼职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所在部门审核。
2.干部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将有本部门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和干部拟兼职单位出具的邀请函、社会团体章程、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同意筹备的文件等材料,一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及企业兼职的,应当详细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及企业兼职。凡兼任理事、常务理事和领导职务的,均需党委审批通过,从严审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执行;职务变动后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学院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干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教育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办法》(京教院党办发〔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及企业兼职审批表(审批表具体样式见下方链接中)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