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5-04-09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院务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北京教育学院院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能力,健全学院咨询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提高办学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依据《北京教育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教育学院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务委员会”)是学院的咨询审议机构。院务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事项开展咨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行使咨询职责,主要针对学院下列重大事项开展讨论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事业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等带有方向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
(二)事关学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三)人才培养培训、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教师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其他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三章 院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2人,由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担任。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学院领导,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部分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党外人士代表担任。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主任和副主任协商一致,可以聘请院外权威专家担任特邀委员。院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21人。
第六条 已获得提名的委员人选,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院长进行聘任。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学院党委届期保持一致。任期届满后需继续聘任的成员,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在届期中被聘为院务委员会成员的,其任期至本届期满为止。
第八条 在院务委员会任职的成员,届期内可因职务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委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不适宜担任院务委员会委员的,经主任与副主任协商同意后可以辞去职务,由秘书处进行备案。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因素离开学院的,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院务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十条 院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平时根据学院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商讨、研究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在会前由秘书长征集汇总后报主任确定。
第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咨询的意见和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梳理汇总,并向主任、副主任汇报,根据要求充分合理使用,服务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每年应向院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接受院务委员会咨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党委常委会审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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