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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25〕8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5-03-28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现将《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依据《北京教育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院、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院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主持。

  第八条  党委全体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向党委书记请假。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院教代会代表可列席党委全体会议。具体列席人员及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征询党委委员意见后确定。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在会前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第十条  党委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各党委委员,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党委委员应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围绕会议议题,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听取基层党员意见,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发表意见准备。

  第十一条  党委全体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由党委常委会接受党委委员对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并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

  第十二条  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决定重要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且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报告,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四条  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的,必须由党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党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五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应作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签发。

  第十八条  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按照党委常委或院领导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全体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背党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的言行。

  第二十条  对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京教院党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依据《北京教育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院、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员培训)、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申报、分解、调整和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资金安排和使用,以及重大捐赠事项;

  4.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

  7.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院党政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群团组织、直属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学院文化建设和院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主责部门应履行议题审批程序,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3天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督办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将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形成会议通报稿在院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京教院党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依据《北京教育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员培训)、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申报、分解、调整和决算情况的审定,超过院长办公会议决策权限的大额度资金安排和使用,以及重大捐赠事项。

  5.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重要事项。

  8.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10.学院文化建设和院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1.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2.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3.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院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院长办公会议决策权限内的大额度资金安排和使用,追加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捐赠事项。

  7.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院重点审计项目执行中的重要事项。

  10.学院学科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加强学生(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16.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处分,学生(学员)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法人实体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审计处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列席。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提前由主责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再由其分管院领导与其他相关院领导达成共识后,方可作为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主责部门应履行议题审批程序,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3天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督办落实。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将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形成会议通报稿在院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京教院党发〔201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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