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4-04-30
各部门:
经学院四届党委常委会第15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
2024年4月30日
北京教育学院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为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广大教职工的关心关爱,保障福利费管理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按照年度福利费提取标准及学院编制内预算总数,确定教职工福利费年度总额,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列入年度学院预算。
第二条 福利费的使用对象是事业编制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形式包括困难救济、看望慰问以及补助集体福利事业等。
第三条 困难救济的情形及标准:
(一)教职工本人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水灾等)或重大变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0000元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
(二)教职工本人首次罹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类别根据北京市重大疾病确定范围动态调整)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肢体残缺、器官破损等)的,可申请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
(三)教职工及其家属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困难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教职工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0元。
第四条 看望慰问的情形及标准:
(一)日常慰问。女教职工生育,慰问标准不超过2000元。教职工患病住院,慰问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教职工或其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慰问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退休慰问。教职工退休时由学院赠送荣休纪念品,慰问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三)残疾教职工慰问。学院每年对在职残疾教职工进行慰问,每人每年慰问标准一般不超过4000元。
(四)专项慰问。教职工执行援青、援藏、援疆等专项任务或承担本系统重大工作任务的,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教职工援外、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干部或到北京城六区外区域基层单位挂职人员等,每人每年慰问标准一般不超过4000元。
第五条 补助集体福利事业的情形及标准:
(一)对教职工18周岁及以下的子女给予自付医药费补助。每年每个子女不超过550元。
(二)学院一年组织一次集中体检,根据教职工性别、年龄、岗位特点,合理增减项目,提高体检针对性。
(三)安排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等进行健康疗休养。
(四)经福利委员会研究可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其他补助及可列支项目。
第六条 福利费的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发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学院核准后执行(附件1)。
(二)发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第五条第二至四项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准后执行(附件2)。
第七条 福利费使用管理的监督
福利费全年收支情况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在学院进行公示,享受补助慰问名单和金额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示,因同一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原则上每人补助一次。
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组织监督、审计监督等,院长每年向教代会报告福利费管理使用情况,教职工对福利费管理使用具有知情权、监督权与建议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会同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教育学院福利费、阳光救助金管理办法》(京教院人发〔20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教育学院困难救济/子女医药费补助申请表
2.北京教育学院看望慰问/补助集体福利事业申请表
(附件具体内容见下方链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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