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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8〕31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发布 时间:2018-07-09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

北京教育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领导高校的根本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党对学院的领导,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院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院,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为首都基础教育培养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管理者。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职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内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学院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领导学院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研究决定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院长职权

  第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服务首都基础教育,努力建设一流教育学院。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北京教育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

  第十一条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院党委应根据本办法健全和完善全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主持学院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院党委应根据本办法健全和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健全和完善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全委会、常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定期沟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九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及时向教职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院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收监督。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院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院能力。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各项规定,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引导教职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教职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年度述职述德述廉中,如实报告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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