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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办发〔2025〕18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5-12-10

各部门:

  经学院2025年第18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教育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北京教育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学院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编制质量,根据《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京教工〔2020〕53号)《北京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京教工〔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目标是规范学院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强化预算执行的规范性、效益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计划管理和重大政策相结合,做到科学谋划,统筹安排;

  (二)坚持全面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要性和风险点;

  (三)坚持合规性与效益性相结合,提高资金、资源使用绩效;

  (四)坚持审计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结合,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建设性作用。

  第二章 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接受北京市教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落实以当年北京市教委关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相关文件为准。

  第六条 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自行组织,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审计处在审计期间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出具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限期报送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参加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相关的会议;

  (五)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相关业务规范执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在预算内部控制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结果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预算管理审计

  1.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

  2.预算编制的原则及方法,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规定以及与学院发展目标相符合或相适应情况;

  3.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审批程序规范性情况;

  4.预算调整的合理性、规范性以及履行规定程序的情况。

  (二)收入预算执行审计

  1.各项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情况;

  2.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及完整情况;

  3.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并按规定及时上缴预算收入的情况;

  4.各项收入的分类及确认准确性情况;

  5.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与上级政策相符性及贯彻“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6.收入的会计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核算规定情况;

  7.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其差异和原因;

  8.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方法。

  (三)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1.各项支出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规定的情况;

  2.各项支出的真实、合法、完整的情况;

  3.支出分类的准确及合规性;

  4.专项资金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情况;

  5.支出的会计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核算规定情况;

  6.支出结构的合理以及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情况;

  7.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8.支出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方法。

  (四)预算执行结果审计

  1.绩效管理体系、绩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合理情况;

  3.年初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未实现原因的分析情况;

  4.相关部门履行绩效管理责任情况。

  (五)其他相关业务活动的审计

  第十一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决算报表审计

  1.决算编制范围完整性,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2.决算编制方法规范性,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

  3.决算编制内容的完整性,是否涵盖学院全部收入和支出,是否存在决算数据、财务数据等不一致的情况;

  4.“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委托业务费等使用情况及是否在相应科目准确反映。

  (二)资产审计

  1.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2.资产的真实完整、资产管理的安全运行情况;

  3.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清理以及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的情况;

  5.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变动、使用管理、出租出借的合法合规等情况;

  6.物资采购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7.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日常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情况;

  8.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和转让等情况。

  (三)负债审计

  1.负债的形成、存在和确认标准、计价方法等情况;

  2.各项负债分类、核算、清理和按规定权限处理的情况;

  3.债务规模是否合适,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以及或有负债等情况。

  (四)净资产审计

  1.净资产确认标准、增减变化的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情况;

  2.各项结余的分类、会计核算及结余分配的管理情况;

  3.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使用、提取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五)收入和支出审计

  收入和支出审计参照第十条(二)(三)款内容执行。

  (六)其它相关业务活动的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学院的具体情况,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对违规、违纪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京教院办发〔2025〕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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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院办发〔2025〕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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