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5-10-30
各部门:
经学院2025年第16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教育学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北京教育学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域名的服务和管理,保障校园网络安全,充分发挥域名服务在学院网络信息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互联网域名”是指学院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正式注册并运行的域名bjie.ac.cn,为学院在互联网上的官方标识,具有唯一性。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信息系统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三条 学院互联网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一级域名为bjie.ac.cn,此域名为学院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识;二级域名为xxx.bjie.ac.cn,主要用于学院各类公共信息服务和各部门的网络信息服务。
第四条 为保证学院信息系统在互联网上的标识统一性,原则上学院各部门设立的信息系统,均应使用学院互联网域名bjie.ac.cn。除以下情况外,各部门不得申请非学院互联网域名并解析到学院互联网IP地址: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非学院互联网域名;
(二)因国际交流、跨校合作,确需使用非学院互联网域名。
第五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院互联网域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修订北京教育学院域名管理办法;
(二)统一办理申请、注册和备案学院一级域名;
(三)按时缴纳域名服务费,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四)按照“先申请先使用”的原则受理二级域名申请;
(五)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六)负责学院网络域名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七)维护和管理“北京教育学院.公益”中文域名,并在官网加挂对应“事业单位”标识,保证标识证书有效性和可验证;
(八)配合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暂停或中止相关域名的解析服务。
第六条 学院不对任何单位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其他资质文件用于互联网域名的登记和注册。
第三章 域名申请
第七条 凡用于支撑学院合法业务、有对外网络信息服务需求的部门,均可以在学院一级域名下,为本部门的信息系统申请二级域名。具体情形如下:
(一)学院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如校园门户、办公OA、图书馆资源系统、邮件系统等);
(二)各部门专属业务系统(如教学管理系统、科研管理平台、人事信息系统等);
(三)学院主办的重大活动、专题会议或临时专项工作(如院级活动专题网站、学术会议平台等);
(四)对外合作共建的专项服务(如校地合作项目平台、联合科研实验室系统等);
(五)经学院批准的其他合法业务场景。
第八条 二级域名仅限学院所属部门申请注册,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部门准确、完整填写《北京教育学院互联网域名服务申请表》,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交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办理。
(二)信息化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后应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向申请部门及时反馈,申请部门修改后可再次提交。审核通过后,由信息化办公室技术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域名解析配置,并及时通知申请部门。
第十条 二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名称应使用部门名称、信息系统业务名称、活动(会议)主题的英文、英文缩写、汉语拼音或汉语拼音缩写。
(二)无特殊理由,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三)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四)避免使用知名商标或企事业单位的通用名称或缩写;
(五)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学院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十一条 二级域名的解析
(一)二级域名的解析分为对内解析和对外解析。对内解析指只能在校园网范围内通过输入域名打开网页,对外解析指在校内外均能通过输入域名打开网页。
1.对内解析的信息系统正式域名解析生效前,必须进行漏洞扫描,并完成所有中高危漏洞的修复。
2.对外解析的信息系统,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达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的要求,并完成备案、通过测评。
(二)解析记录值中对应的IP只能为学院校园网、网络应用提供商或网络接入服务商所提供的IP地址,不得指向来源不明、责权关系不明确的外部IP地址。
(三)学院不提供对第三方域名和IP的解析服务。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部门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使用部门。域名使用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使用部门承担。同时,域名使用部门应安排人员做好本部门使用域名所对应的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域名仅限申请部门使用,不得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章 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使用部门应当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五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由域名使用部门申请注销或由信息化办公室予以注销:
(一)域名使用部门不再使用所申请域名;
(二)域名所对应的信息系统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安全要求及学院相关规定的;
(三)域名所对应的信息系统不再使用或没有运行所申请域名对应的信息系统服务,且未向信息化办公室申请说明的;
(四)所申请域名对应的信息系统服务中断运行连续超过三个月,且未向信息化办公室说明具体原因的。
第十六条 域名被注销后,相关部门如需再次启用,须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管理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教育学院域名管理办法》(京教院发〔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互联网域名服务申请表
(附件具体内容见下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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