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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办发〔2025〕14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5-10-30

各部门:

  经学院2025年第16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北京教育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房屋产权归属学院,为保障学院各部门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以及会议室、研讨室、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等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财务资产处对学院各类办公用房实施统一管理,承担办公用房的配置、调整、收回及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范配置,合理保障需求;

  (二)统筹规划,优化功能布局;

  (三)动态调整,提高使用效率;

  (四)强化监督,确保依法合规。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归口部门负责公共区域的会议室、研讨室、接待室等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学院领导、局级干部:正局级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副局级每人不超过24平方米;

  (二)处级干部办公用房:正处级每人不超过18平方米;副处级每人不超过12平方米;

  (三)科级及一般工作人员:每人不超过9平方米;

  (四)行政工作人员仅配置一处办公用房;

  (五)教师办公用房:每人不超过9平方米;

  (六)教师兼任行政职务的,按行政职务标准配置办公用房。

  第七条 财务资产处根据各部门处级干部职数、教职工数、管理职能等因素,配置办公用房。

  第八条 各部门申请新的办公用房,由部门论证确有实际需求且使用面积不超标,填写办公用房申请表,经财务资产处、分管院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各部门作为办公用房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科学规划、统筹需求,在学院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

  第十条 对于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等非办公室类用房,提倡多功能使用、共享共用,提高办公用房使用率。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处每年对各部门所用各类办公用房的具体分布、用途等情况进行核查、备案。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处对各部门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部门实际使用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核定,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屋,进行收回后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所在部门应及时收回办公用房,并重新分配使用或交回财务资产处。

  第十四条 财务资产处对各部门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后,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暂未使用的办公用房由各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维护。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调整、交换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办公场所的卫生和安全,不得占用办公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公共空间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办公用房申请表
      (附件具体内容见下方链接)

 

京教院办发〔2025〕14号.doc
e4b9f51dcbb09c85393ce9e0eb8a1344.doc (121.00 KB)
京教院办发〔2025〕14号.pdf
7759d1c216887393a0ae5349652191e3.pdf (405.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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