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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发〔2025〕8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5-09-26

各部门:

  经学院2025年第15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北京教育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

  2025年9月26日

  北京教育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条例以及《北京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对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及基础设施配套改造项目进行论证并立项报批;

  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招标,实行工程合同管理;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档案归集、工程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有效控制质量、进度和投资,保障施工安全;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严格执行学院议事决策制度;

  坚持统筹实施,严格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基本建设项目,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论证立项、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坚持服务大局,为教育教学提供有力支撑,为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聚焦教职工实际需求,营造和谐发展育人环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院各类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各类基础设施装修、拆除、修缮等大型改造项目。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北京教育学院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责部门是安保后勤处,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

  负责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实施管理及归档工作;

  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管理;

  负责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报批、报验及验收等手续;

  负责竣工验收以及工程保修工作;

  负责收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审核、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

  教务处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性质提出教育教学相关的建设需求和专业意见。

  财务资产处对基本建设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项目支付、资金使用进行管理,论证、审核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进行项目财务决算等;按照采购规定,负责工程及相关服务、设备招标采购及资料保管工作。

  审计处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审核、控制价审核、竣工结算审核及过程跟踪审计监督等工作。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基本建设项目相配套的信息网络项目实施。

  第三章 立项和审批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应符合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主责部门根据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等要求提出立项申请,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并形成初审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申报。

  第九条 立项申请经学院批准后,主责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相关报批文件,并参加财政预算评审。

  第十条 按照年度预算批复结果,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与合同

  第十一条 根据《北京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严格落实《北京教育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签订各类合同。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相关合同,包括项目咨询、招标咨询、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条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第五章 施工与安全

  第十四条 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有工程预算与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基本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标制度、监理制度、审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施工组织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专人对实施过程进行管理与协调,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单位代表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明确要求和督促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合同及相关文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严格按程序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据合同约定,到达工程款支付节点时,施工单位提交支付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支付证书,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按《北京教育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六章 验收与档案

  第十九条 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依据施工合同及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具备竣工验收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按要求完成竣工报告,经监理审批后,主责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主责部门牵头组织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相关的财务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建设项目保修期内及合同约定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和使用责任,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以及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立项及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验收记录、实验报告、质量证明及其它资料。

  第七章 结算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主责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计。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各类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验收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组织项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处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组织签订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单。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留有足够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机制制度,加强对项目招投标、监理、合同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廉政要求,做好廉政风险防范。

  第二十九条 学院基本建设主责及相关部门承担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接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施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基本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类基础设施装修、拆除、修缮等维修项目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保后勤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京教院发〔2025〕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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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院发〔2025〕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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