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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发〔2025〕6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5-06-26

各部门:

  经学院四届党委常委会第45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

  2025年6月26日

  北京教育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推进学院依法治校,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北京教育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院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发文公布,在全院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章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一)北京教育学院章程;

  (二)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事指南;

  (三)各类规划、计划、措施、方案等;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工作,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党委常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是规章制度的审议机构。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立项、审核、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六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学院章程规定,贯彻学院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精神、民主参与和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全院各部门、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公开、精简、统一、效能、责权利相对应的原则。

  第七条 规章制度一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另起一段书写;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规章制度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定、签发、公布等。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学院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拟定年度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计划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启动制定或修改工作。

  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立项。

  第十一条 经学院党委常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或责成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及各自职责。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对拟制定规章制度涉及的国家、地方和学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检索。起草的具体规范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并应与学院现行相关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应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学者、上级主管部门及院内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涉及学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或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征求教代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需根据征求意见或专家论证的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如遇不同意见,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草案报送党政办公室予以审核。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几个职能部门共同起草的,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各分管院领导共同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在形成规章制度草案的同时,应当同时提供规章制度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上位法;

  (三)拟制定规章制度与现行规章制度的协调、衔接情况;

  (四)规章制度起草过程;

  (五)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草案未能通过审核的,需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九条 涉及重大问题的,党政办公室应当召开由起草部门、有关专家、法律顾问、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审核。

第五章  审  定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党委常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根据党委常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布。

  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章  签发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党委常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报请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以“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或“北京教育学院”名义公布施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将规章制度在校园网上发布;由党政办公室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部门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其保持一致。

第七章  解释和清理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在相关文件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或废止:

  (一)上位法修订或废止的;

  (二)规章制度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依照本办法中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定期组织职能部门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集中清理,一般以3年为一个制度清理周期。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是清理工作的主责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现行规章制度提出具体清理意见。

  因职能调整等原因,原牵头部门不宜继续承担清理工作的,由涉及职能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党政办公室指定新的牵头及参与部门。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需要集中废止的,由党政办公室报请党委常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根据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党政办公室及时向全院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教育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京教院发〔2016〕4号)同时废止。

 

京教院发〔2025〕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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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院发〔2025〕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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