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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发〔2025〕5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5-05-23

各部门:

  经学院2025年第8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

  2025年5月23日

  北京教育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学院建设,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京车改发〔2016〕1号)的精神和《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京机管发〔2023〕2号)等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保障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使用学院配备的公务车辆保障,二是使用学院租赁的社会化服务车辆保障。

  学院的公务车辆(以下简称“公车”)是学院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教学保障特定业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综合保障)用车、实物保障岗位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校区综合保障用车等六类。

  学院租赁的社会化服务车辆(以下简称“租车”)是学院统一采购的、用于保障学院公务活动的社会化服务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申请、统筹、审批、结算数据报送等管理工作由用车部门负责。

  第五条 安保后勤处负责公车日常运行维护和统筹使用管理;负责签订社会化服务车辆租赁服务合同及服务监管;负责统一结算租车服务费用。

  第六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组织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采购。

  第三章 保障范围

  第七条 公车保障范围

  (一)教学保障特定业务用车主要保障范围

  1.部门组织或参加城六区外(或城六区内5人及以上)与教学相关的培训、调研等各类活动;(城六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2.保障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在60岁(含)以上的专家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3.京外省市兄弟院校来院交流参访;

  4.教育教学活动中物资、设备运送及其过程中的应急保障。

  (二)机要通信用车主要保障范围

  1.机关日常机要公文交换、传递、印刷、销毁等相关公务活动;

  2.需要携带涉密及内部重要文件资料参加的会议、调研、工作研讨等相关公务活动;

  3.前往上级机关重要公务场所,需要相对固定车辆号牌及标志标识参加的公务活动;

  4.按相关规定保留的应急(综合保障)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可以使用机要通信车辆作为补充,予以保障,但应优先保障机要通信相关工作。

  (三)应急(综合保障)用车主要保障范围

  1.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保障的公务事件;

  3.参加北京市召集或组织的重要活动,参加与之相关的各类应急(综合保障)保障专项任务;

  4.参加临时通知(仅限当天)的北京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等主要机关召集的紧急会议、调研、外事活动、公务接待等紧急公务事项;

  5.财务人员赴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等涉及财务安全的公务活动;

  6.需要携带涉密文件及内部重要文件资料参加的相关公务活动;

  7.临时替代限行限号车辆;

  8.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四)实物保障岗位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学院主要领导岗位工作使用,车辆使用安排由乘用领导负责。

  (五)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学院离退休干部服务。

  (六)校区综合保障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学院校区之间工作调研、安全检查、物资保障等用车。

  第八条 租车保障范围

  (一)因举办或参加大型活动(会议)或重要专项任务,公车不足以保障时用车。

  (二)二级学院在城六区外开展教学培训、授课、调研等教育教学相关活动用车。

  第九条 北京市城六区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需乘坐出租车办理公务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车使用管理

  (一)公车使用全部纳入“北京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在“机关服务平台”APP上实施申请、审批、调度;

  (二)公车使用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行车路线,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办理补充申请;

  (三)公车使用原则上从黄寺校区(公车集中存放地)出发,用车结束后返回黄寺校区,乘车人可在行车沿途顺路就近上下车;

  (四)公车使用须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车辆使用人、审批人、出行日期、目的地、行驶里程、事由、驾驶员、油耗等信息,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账,凭单出车,一车一档;

  (五)公车原则不得出京,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确需使用公车出京公干,由用车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六)公车执行回单位(黄寺校区)或指定地点(教委备案地点)停放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停回黄寺校区或指定地点的,须经安保后勤处公车管理负责人同意;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公车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租车使用管理

  (一)租车使用通过学院企业微信实行线上预订和部门审批。

  (二)车辆出发点原则上为学院办公校区和地铁10号线沿线地铁站,乘车人可在前往目的地沿途就近就便上下车;

  (三)用车完毕后,乘车人需在用车“三联单”上签字确认,作为部门结算依据;

  (四)租车原则不得出京,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确需使用租车出京公干,由用车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因业务需要,确需在京外租用车辆的,由用车部门自行采购并履行报销手续。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 租车服务费用结算以用车“三联单”为依据,由部门按月汇总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安保后勤处,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 安保后勤处按月汇总全院租车服务费用并履行报销手续。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安保后勤处每半年对学院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觉接受学院教职工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

  (二)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

  (三)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

  (四)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车辆使用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保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教育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教院发〔2017〕2号)同时废止。

 

京教院发〔2025〕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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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院发〔202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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