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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院发〔2025〕4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5-05-22

各部门:

  经学院2025年第7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

  2025年5月22日

  北京教育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教育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切实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培养使用,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北京市西城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依托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委会的政策支持,聚焦教师教育学、教育管理学、学生发展学和学科教育学等主干学科,以“引才用才、服务实践”为导向,通过“双导师制”联合培养模式,推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工作站旨在吸纳高层次优秀人才,围绕基础教育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打造一支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人才队伍,提升学院科研水平,服务首都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工作站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与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员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财务资产处、安保后勤处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站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定与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为工作站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接洽合作高校并签订相关联合培养协议,统筹博士后的招收、录用、出站及在站期间的人事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科研管理,组织专家指导科研工作、管理博士后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科研支持,以及博士后科研成果的登记、审核、评估与推广。

  (三)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博士后研究方向,配备具有经验的导师,指导博士后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博士后的日常工作和事务管理,参与博士后工作的考核评估并提供出站评价意见。

  (四)相关部门负责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公寓调配、办公设备配备及在站期间的后勤保障。

  第三章 培养机制

  第六条 工作站实行“双导师制”联合培养,由学院导师组与联合培养单位导师组成合作导师,共同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基础教育实践优势与联合培养单位学术研究专长,促进博士后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科研成果质量与影响力。

  第七条 合作导师资格条件:

  (一)学院导师:

  1.北京教育学院在职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在研课题或培训项目,研究方向与博士后研究项目高度契合;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与指导能力,能够为博士后提供实践指导与项目管理支持。

  (二)联合培养单位导师:

  1.联合培养单位的在职教师,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2.具有正高级职称,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课题;

  3.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能够为博士后提供学术指导与理论研究支持。

  第八条 合作导师须指导博士后完成在站研究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院导师组职责:

  1.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实践指导,协助制定研究计划;

  2.指导博士后开展与基础教育实践相关的课题研究,提供实践资源与支持;

  3.参与博士后的开题、中期考核及出站答辩,监督博士后的科研进展与学术道德;

  4.协助博士后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基础教育实践,推动成果转化。

  (二)联合培养单位导师职责:

  1.负责博士后的学术规范与理论指导,确保研究工作的学术质量;

  2.参与博士后的开题、中期考核及出站答辩,提供学术建议与评价;

  3.指导博士后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提升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

  4.协助博士后申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拓展学术资源。

  第九条 合作导师须保持密切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博士后的科研进展与培养方案,确保博士后研究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十条 工作站通过与其他高校建立合作关系的方式招收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具有博士学位,且报名时距获得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三)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40周岁(含),且须符合博管会关于超龄人员进站规定;

  (四)研究方向符合工作站招收要求并有相关研究成果;

  (五)原则上人事关系须转入学院全职在站工作,确需招收在职人员的,按照博管会有关要求从严控制比例,且须全脱产在站从事研究工作,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六)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

  (一)发布公开招收公告;

  (二)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进站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组织面试;

  (四)面试通过人员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五)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三条 博士后因个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站的,须在接到学院入站通知后2周内提交说明,经合作导师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进站资格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未按要求提交情况说明的,进站资格取消。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利益和声誉,尊重导师和其他团队成员,发挥团队合作精神,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完成与招收项目相关的科研工作和所在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服从工作站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五条 学院与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博士后在站期间参照学院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站工作期限原则上为24个月,不得少于21个月。工作期满后出站,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须完成开题论证,进站1年左右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前3个月内进行出站答辩。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与学院相关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有关学院研究项目的论文,须经合作导师审核同意;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项目和奖项等必须以“北京教育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若转让科研成果,须征得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博士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有关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予以保密,对在站期间经学院获取的有关数据信息,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违者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站可协助博士后向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基金使用按照博士后科学基金使用规定和北京教育学院财务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及博士后可按规定申请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博士后在站期间待遇参照在编人员相应级别执行。

  第六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进站时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可申请出站。未达到要求的视具体情况做延期或退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须撰写出站报告,由所在部门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能力、工作表现以及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进行出站答辩评审。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满足出站条件且通过答辩评审的,须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学院审核无误后协助在博管会办理出站手续。在站期间形成的有关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延期与退站

  第二十五条 延期出站的博士后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同意延期,期满达不到出站条件,做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与延期博士后签订《延期工作协议》。延期期间有关待遇和要求按协议及博管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可申请退站。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四)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反在站期间管理规定;

  (五)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学院声誉;

  (六)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事假60天以上,或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八)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北京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京教院发〔202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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