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时间:2025-05-19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现将《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巡察机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组织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巡察机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巡察机构工作,健全和完善巡察工作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北京市属高校巡察工作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巡察机构包括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党委巡察组(简称“巡察组”)。
第三条 学院巡察工作实行党委负责、巡察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广大教职工参与的体制机制。
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承担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四条 党委设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协助组长工作;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巡察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落实中央、市委巡视巡察工作部署,加强对学院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发挥政治巡察利剑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市委教育工委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和市委有关巡视巡察工作部署,落实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党委巡察全覆盖;
(三)研究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向学院党委提出对巡察干部的调配意见;
(四)听取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审定巡察报告,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向学院党委以及市委教育工委、市委巡视办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督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作出的有关决定事项,以及市委、市委教育工委相关要求,协助落实巡视巡察联动任务,推动巡视巡察上下联动;
(七)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组织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意见,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切实担负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推动整改监督、深化成果运用;
(八)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发挥巡察综合监督作用;
(九)加强对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谋划和统筹领导,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承办上级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向党委及时请示报告以下事项:
(一)中央和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最新指示、批示和有关领导重要讲话;
(二)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全覆盖任务安排;
(三)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综合情况、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综合情况;
(四)每年度巡察重点工作情况;
(五)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六)重大、敏感问题专题报告;
(七)重要制度文件;
(八)其他应当向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重点研究审议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三)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
(四)拟报送党委的巡察工作情况报告;
(五)有关制度文件;
(六)需由领导小组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领导小组决定,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三个务必”,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把开展巡察整改日常监督作为部门职责和目标任务纳入年度计划,融入日常工作,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指导督导被巡察单位做好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第十条 领导小组拟呈报的请示报告等,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报;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需要印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发。
第三章 巡察办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巡察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办作为党委工作部门单独设置,应配备专职人员,巡察办主任为兼职的,应当设专职副主任。巡察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根据分工决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传达贯彻中央、市委有关决策部署,按要求向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1.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学院党委和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2.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
4.起草领导小组呈报上级巡视巡察机构的有关请示、报告;
5.对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6.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统筹推进巡察工作
1.统筹推进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完成对二级党组织的全面巡察;
2.研究提出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每轮巡察任务安排的建议;
3.统筹安排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参加巡察工作动员会和反馈会议,代表党委和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提出要求;
4.需要统筹推进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协调巡察工作
1.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选优配强巡察组干部;
2.协调配合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3.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巡察工作,推动建立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机制;
5.需要组织协调的其他事项。
(四)指导督导巡察工作
1.组织召开巡察动员部署会,开展巡前培训;
2.审核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一把手”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材料;
3.对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4.对巡察组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和指导,及时进行政策解答、工作备案和信息收集;
5.需要指导督导的其他事项。
(五)督促检查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1.会同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2.对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情况和整改效果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
(六)服务保障巡察工作
1.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与监督,建好用好巡察干部“人才库”;
3.加强巡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提高巡察干部素质和能力,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与服务保障;
4.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5.加强巡察机构党组织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为完成中心工作提供政治保障。
第十三条 巡察办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市委有关巡视巡察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一)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二)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和学院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加强工作沟通交流,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规范巡察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批示、信访件的登记、管理,以及印章管理,严格执行用印规定;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五)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离京报备等制度。
第四章 巡察组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党委根据每轮巡察任务设立巡察组。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学院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一般由组长、副组长和组员构成。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每轮巡察的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
第十五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委及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开展巡察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向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
(四)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巡察组组长负责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策巡察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反馈意见、移交审批表等;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按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中央、市委以及学院党委对巡视巡察工作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等;
(五)落实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为借调人员出具工作鉴定意见;
(六)担任巡察组临时党支部书记,抓好党支部建设,领导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七)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其他组员按照组内分工和组长、副组长指示,按职责做好联络协调、内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组务会由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并指定一名组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组领导指示或者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和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具体方案,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人员名单,拟约谈有关知情人及具体事项等;
(三)拟向学院党委、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四)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反馈意见等重要材料的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等;
(五)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需由组务会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组务会研究上述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
第十八条 巡察组应紧扣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着力把握监督重点,严格按照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依纪依规开展巡察,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巡察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察工作;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被巡察单位、巡察组发生重要突发事件;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十九条 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汇总梳理形成巡察工作底稿,确保巡察报告的观点和事实有理有据。对巡察期间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突出问题,巡察组应按程序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
第二十条 巡察组根据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撰写巡察报告,根据历次与党组织书记谈话记录、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评价意见、群众情况反映等,撰写关于“一把手”情况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通过巡察办,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对象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同时按照“谁承办、谁归档”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向巡察办移交巡察档案。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组建时,应同步成立临时党支部,自觉加强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着力提升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巡察干部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配合巡察办,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巡察办组织的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和整改效果进行的测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巡察机构、巡察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巡察机构、巡察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察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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