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委组织部 时间:2025-04-30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加强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加强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组部、市委组织部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证件管理、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二条 办法所指因私出国(境),包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探亲、访友、旅游或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从严管理,确保工作责任落实;
(二)坚持教育预防在先,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三)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四)坚持关心关爱干部,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五)坚持分工协作配合,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领导干部实行全员登记备案,党委组织部负责领导干部信息收集、报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撤销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领导干部如有信息变动,应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内容。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办理证件延期、变更、换发、补发时,需上报党委组织部,持有学院党委盖章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前往公安机关申办证件。
第七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严禁违规私自持有。
新提任领导干部,如提任前持有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在任职公示后7日内,将证件上交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期交回者,须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第九条 因办理签证、签注等事宜需取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遵循一事一办原则,使用证件完毕后,距离出国(境)时间超过10日的,须将所持证件交还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待正式出行前再领取。经批准后因私出国(境)者,严格执行审批的行程和日期,在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条 经学院批准同意但因故未出国(境)的,需在7日内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出,其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办理完调出手续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转至其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保管。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从严掌握,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领导干部办理签证或因需要去往免签国家取出证件,也需填写《北京教育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履行院内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本人填写《北京教育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审后,再由分管(联系)院领导、主管干部工作的院领导、党委书记分别签批。
第十四条 坚持“一事一批”原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节假日期间,要明确往返时间、目的地、在外停留期限、事由等事项。在外停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经批准后,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党委组织部要定期核查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行程、返回、是否逾期、费用来源等,每年第一季度汇总上年度情况,书面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在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学院党委审批,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其他部门正副职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出国(境)。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在涉密岗位任职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
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审批。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需到国(境)外就医、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出现重大事故等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
(二)归侨、侨眷、直系亲属公派驻外探亲等国家政策允许的;
(三)领导干部有专业特长的,国(境)外邀请其参加学术会议、专业演出等,不能因公出访而所在二级党组织同意其应邀的;
(四)因子女入学毕业、婚礼、生育等事由申请因私出国(境)的;
第十六条 严格对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被问责处理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经组织人事部门采取提醒、函询或诫勉等措施后没有改正或情节严重,被调整职务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近5年内有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提供出国(境)虚假报批材料、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或变更路线、私自保存或未按规定时限缴交证照等违反出国(境)纪律规定行为的;
(六)在国家核心涉密岗位任职的;
(七)正在接受巡视巡察或正在接受审计的;
(八)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保密意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二)不准在国(境)外从事非法活动。
(三)不准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一次,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的往返时间、目的地(含落地签),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新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和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情况,须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中如实填写。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一)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
(四)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
(五)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
(六)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七)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教院党发〔2015〕16号、京教院党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审批表具体样式见下方附件链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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