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5-03-28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北京教育学院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升决策水平,加强决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北京教育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应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或备案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学院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安排、使用限额的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三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学院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简称“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简称“院长办公会”)是“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形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六)学院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七)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八)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出访计划;
(九)学院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和调整、学科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薪酬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院级及以上奖惩事项;
(十二)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申报、分解、调整和决算情况;
(十三)学院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院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十五)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六)学院统战、群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离退休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七)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交流;
(二)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调整、使用;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和人选的确定;
(四)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实体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五)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六)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及重大采购项目;
(二)学院与国内国(境)外交流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学院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的出租、出借或转让;
(四)学院大型活动安排;
(五)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项3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由院长办公会决策,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由党委常委会决策(日常人员经费,公用保障性经费,以及内部账户划转和上缴财政专户、税务机关、社保机构的资金除外);
(二)价值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捐赠由院长办公会决策,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由党委常委会决策;
(三)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相应会议集体决策。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根据议题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一)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二)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院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在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院纪委的意见。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规定,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按照议事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或列席人员按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
第四章 实施、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按会议决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除涉密内容外,“三重一大”决策内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的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京教院党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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