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人事处 时间:2024-07-01
各部门:
经学院2024年第12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访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
2024年7月1日
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访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访学管理,根据《北京教育学院“优教优才”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相关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与学院选派推荐或教职工自行申请的各类国(境)内外访学研修项目。
第三条 申请访学研修的教职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师德修养,历年综合考核、师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有学成后为学院事业发展服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所申请访学的专业方向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岗位工作方向一致,在本专业领域有代表性研究成果,有明确的访学目标,身心健康,能如期完成访学研修任务。
(三)申请访学人员原则上须在学院工作满5年,应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国(境)外访学研修单位应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大学或研究机构,国内访学单位需为双一流大学或科研院所,合作导师在相关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第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合理安排教职工访学,访学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至1年,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批准。国(境)内外访学形式包括:
(一)学院计划选派。学院制定国(境)内外访学派出计划并于每学期结束前发布,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依据程序提出访学申请。
(二)教职工自行申请。教职工本人自行联系访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请访学基本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访学审批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拟前往高校或科研院所的邀请证明材料。
(二)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部门根据人才队伍培养计划统筹安排,组织资格初审,明确申请人进修培训期间工作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并由相关系室和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院领导签署意见。
(三)审批备案。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对教职工访学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特殊情况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签订协议。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参加访学,须就进修专业、学习方式、学习期限、相关待遇、违约责任等事项与学院及所属部门签订《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访学协议书》(附件2)。
第七条 各部门须根据人才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访学计划,填写《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访学计划汇总表》(附件3),于每学期末报送至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未按要求报送访学计划,学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教学科研部门各下设系室与其他部门每年申请访学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5%。同一部门申请人员较多且均符合相关条件时,根据工作表现由各部门综合做出决定。
第九条 参加访学教职工应按照访学计划按期认真完成预期成果。访学资格有效期按邀请函和相关文件执行。如不能按时安排访学,一般不办理延期手续,需重新申请。未经学院或部门批准擅自延长访学时间或逾期未归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按上级部门计划选派的,在国(境)内外访学期间相关待遇按文件要求执行。各类访学成果要求、考勤要求与相关工资待遇按《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访学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教育学院境外访学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发〔2016〕7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访学审批登记表
2.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访学协议书
3.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访学计划汇总表
(附件具体内容见下方链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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