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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教授工作室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院发〔2024〕7号)

供稿:人事处 时间:2024-07-01

各部门:

  经学院2024年第12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授工作室设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

  2024年7月1日

  北京教育学院教授工作室设立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深入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充分发挥教授学术引领力、影响力和领导力,结合《北京教育学院“优教优才”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北京教育学院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五大工程”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设置的,由领衔教授、相近学科骨干教师与青年教师、作为入室研究人员的一线优秀教师等共同组成的教师教育发展共同体。

  第二条 工作室建设目标为:培养高素质培训者队伍、承担重大教学科研任务、形成优秀教科研成果、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学院学术影响力,促进首都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设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准确把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要求,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成果转化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与能力。

  (二)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技三级及以上人员应挂牌成立工作室,鼓励专技四级与优秀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自愿申报成立工作室。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院内外已退休的银龄教授由学院组织成立工作室。

  (三)申请人须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与研究计划,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北京教育学院教授工作室申请表》(见附件),所属部门根据学科方向和发展需要组织推荐并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成立。

  第五条 管理运行。

  (一)工作室由学院设立,纳入二级学院统筹管理。

  (二)工作室需建立和完善工作室规章制度,制定三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期推进形成相应成果。

  (三)领衔教授为工作室负责人,以自愿原则组建工作室团队,运行过程中核心成员变更需征得所属部门同意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

  (四)工作室承担中青年教师培养指导工作,可招收一线优秀教师作为入室研究人员,也可接收国(境)内外访问学者。

  (五)工作室各项活动应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涉及有关外事、意识形态工作等活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室研究计划提供政策与经费等支持。

  第七条 工作室考核纳入教授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奖励、支持或撤销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教授工作室申请表
     (附件具体内容见下方链接中)

 

京教院发〔2024〕7号.docx
b72d0280bdfc72cc84b57f2ba1e0dc69.docx (40.75 KB)
京教院发〔2024〕7号.pdf
2c7bed2823d8a5b179b80f2386e82ecb.pdf (317.0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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