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4-01-25
各部门:
经学院2023年第23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
2024年1月25日
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管理办法
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优化青年教职工成长发展环境,帮助青年教职工解决职业生涯初期住房实际困难,支持青年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落实《北京教育学院“优教优才”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安居计划”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主体
青年教职工临时周转房是指学院为青年教职工提供的产权归属于学院的周转性租住房。
临时周转房的调配和管理遵循“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据实配租、协议管理、有序流动”原则。
学院成立临时周转房管理工作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资产处、安保后勤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周转房分配原则与管理处置等重要事项。人事处负责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的资格审查,财务资产处负责临时周转房配租与调整,安保后勤处负责临时周转房基本装修与所配设备维修。
二、承租资格
临时周转房的承租人应为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分以下两类情况:
第一类:新入院工作不足三年、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京无住房的单身教职工;
第二类:在房源充足、已确保第一类人员租住的前提下,其他有临时性住房困难的新入院不足三年教职工。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需在完成入院报到手续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填写《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申请表》《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诚信承诺书》,经所属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申请资格;
(二)人事处将资格审核通过人员的《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申请表》提交至财务资产处;
(三)财务资产处依据房源状况及人员情况进行配租;
(四)财务资产处与申请人订立《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协议》。
四、租住管理
(一)租住期限
临时周转房实行固定期限租住制。租住期限为三年,租住三年期满后,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延长租住的,须于协议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由工作组审定后方可适当延长租住期,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房租标准及其他费用
第一年免费,第二年租金为300元/床位/月、500元/单间/月,第三年租金为:600元/床位/月、1000元/单间/月。两年延长期限内,月租金在上年基础上,分别按原增长标准逐年上调。
居住临时周转房前,申请人需向财务资产处缴纳租住保证金2000元人民币(不计利息);居住临时周转房期间,承租人不享受学院发放的供暖费与物业费补贴,自行承担租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
(三)租金缴纳方式
临时周转房租金由财务资产处会同人事处按月从承租人工资账户中扣缴,未能从工资账户中扣缴的,由承租人于每月5日前到财务资产处缴纳。
(四)协议终止或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解除《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协议》,承租人应于相关情况发生3个月内向学院退回临时周转房:
1.协议约定租住期间届满的;
2.承租人自愿退租的;
3.因调离、辞职、离职、开除、解聘等原因与学院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4.自费出国(境)留学办理离校手续的;
5.承租人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在北京市内取得住房的;
6.承租人缔结婚姻关系的;
7.房屋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8.出现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协议》之情形的。
发生应变更、解除、终止《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协议》情形的,承租人应及时到财务资产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向人事处备案。
(五)退房验收
1.《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承租人须于两周内退还临时周转房。
2.财务资产处与承租人共同进行退房验收,明确有无违约和赔偿事宜,承租人交还钥匙后,双方签字确认。
3.无违约和赔偿事宜的,承租人持租住保证金缴纳凭证到财务资产处申请保证金退还手续;出现违约和赔偿事宜的,按本办法“违约责任”处置。
(六)特殊情况处置
现承租人租住临时周转房已满五年的,须在协议结束时办理退租手续。
五、监督规定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爱护临时周转房所配设备。并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一)临时周转房只限承租人本人居住,严禁转租、转借。
(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及其他床位,不得自行调整房间、床位。
(三)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
(四)不得在房屋及楼宇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等。
(四)不得在房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违约责任
(一)学院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周转房的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承租管理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承租人发生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及学院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协议》,收回临时周转房,租住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如承租人隐瞒购房、缔结婚姻关系事实或具备其他应退房而未退房等情形的,学院即时收回房屋。自承租资格消失之月起,按同地段市场租金补收租金。情节严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及师德失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在租住临时周转房期间,承租人是房屋实际管理人,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人承担。造成其他危害或构成违法行为的,将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等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教育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居住周转房管理办法(暂行)》(京教院国发〔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申请表
2.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诚信承诺书
3.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职工租住临时周转房协议
(以上附件内容见下方链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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