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3-12-15
各部门:
经学院四届党委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教育学院2023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3年12月15日
北京教育学院2023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职工队伍,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本次考核包括管理7级及以下人员、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以及非在编外聘人员。
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
二、组织领导
教职工考核在教职工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各部门与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一)教职工考核委员会构成及职责
教职工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及成员,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其他院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员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工会、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考核;审核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提出考核优秀、嘉奖、记功奖励建议人选;监督指导各部门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出现违纪问题依规定严肃处理等。
(二)部门教职工考核小组构成及职责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成立考核小组。部门考核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二级学院考核小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考核小组成员应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与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其主要职责为研究提出本部门教职工考核评语,向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提出本部门教职工考核等次建议。各考核小组应当结合群众评议和教职工履职情况,公正评价,严禁出现不重工作实绩、轮流坐庄等情况。
三、考核内容
教职工年度考核包括师德考核与综合考核。
(一)师德考核
师德考核内容以《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为基本依据,各部门对照《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师德考核标准》《北京教育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师德考核实施细则,对教职工师德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
师德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获评“优秀”等次人员不超过参加师德考核人数的20%。对师德考核初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同志,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本人当面反馈,听取本人意见。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综合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非在编外聘人员不计入各部门师德考核优秀指标基数,师德考核进行合格性评价,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
(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以师德考核为基础,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对其服务意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水平、创新服务及成果等的评价;管理人员的考核,结合管理工作特点,注重对其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规范性、廉政勤政情况等的评价。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结合工勤技能工作特点,注重对其技能水平、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的评价。各岗位综合考核评价标准见相应岗位《考核评价单》。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部门评议个人得分须在85分(含)以上,合格等次的部门评议个人得分不低于70分(含)。获评“优秀”等次人员不超过参加综合考核人数的20%。部门人数不足5人的,优秀指标上限以聘期为单位按1-2个分配。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在述职评议考核中等次未达到“好”,不能获评“优秀”等次。非在编外聘人员不计入各部门考核优秀指标基数,综合考核进行合格性评价,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
(三)特殊情况综合考核等次的确定
1.本年度内新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参加综合考核和师德考核。师德考核确定等次,综合考核不确定等次,由所在部门撰写综合考核评语,作为试用期满后定岗定级依据。
2.本年度内调入人员,由所在部门撰写评语,结合工作表现确定综合考核等次。
3.援青、援疆、援藏、担任第一书记人员由外派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综合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及奖励指标单列。
4.本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参考部队对其作出的有关工作鉴定及工作表现,无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的,综合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5.依规休生育假且无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的,综合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6.本年度内因病和经批准的事假累计6个月(含)以上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7.在考勤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情况的,按照学院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四)嘉奖、记功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人员,可以记功奖励,授予记功的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2%。嘉奖、记功由市级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审批核定。
四、考核程序
(一)基本程序
1.参加考核人员进行个人总结并述职,填写相应表格;
2.各部门教职工考核小组开展综合评议、撰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按要求报送材料;
3.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审议各考核小组考核等次初步建议,提出考核等次与奖励人员建议;
4.院长办公会审议考核等次与奖励建议;
5.对拟确定为“优秀”“嘉奖”“记功”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考核登记表由被考核人签字后存入干部人事档案与文书档案。
(二)其它说明
1.综合考核测评分值计算权重为部门班子成员评分权重占50%,部门其他人员评分权重占50%。
2.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委托二级学院考核小组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学系(直属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综合办主任进行考核。上述人员在二级学院内进行述职,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委派人员听取述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交专业技术工作书面述职材料。
3.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委托部门考核小组对科级实职人员进行考核。
4.“双肩挑”中层干部实行“双岗位双考核”,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党委组织部文件要求,统一组织专业技术工作考核。
5.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对“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6.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五、考核结果使用和绩效发放
(一)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联动,作为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职称评定、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按照相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发放绩效工资。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上级要求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不得增加薪级,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得增加薪级,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调整,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4.不参加年度考核和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不得增加薪级,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等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二)考核绩效发放
学院根据教职工考核等次,对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发放年度考核绩效,标准结合绩效工资总额与收入情况按年度确定。
1.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无以下按比例发放情形的,年度考核绩效按相应标准的100%发放。
2.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但当年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15(含)个工作日以下或病假累计15个工作日以上、30(含)个工作日以下的,年度考核绩效按相应标准的60%发放。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发放年度考核绩效: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拒不执行院内有关规定的;专任教师出现教学事故,非教学人员出现旷工情况的;因事假累计缺勤15个工作日以上或病假累计缺勤30个工作日以上的;增加生育假、辞职、随任及其他全年不在岗的。
4.本年度新入院与退休人员根据在岗月数按相应标准核发年度考核绩效。
(三)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给予“嘉奖”奖励,记功人员给予“记功”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上级核拨标准执行。
六、附则
本方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2023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安排表
2.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标准
3.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综合考核标准
4.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评价表
5.北京教育学院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6.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7.北京教育学院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8.非在编外聘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9.管理岗位考核评价单
10.专任教师岗位考核评价单
1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评价单
12.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价单
13.北京教育学院2023年度师德考核、综合考核结果汇总表
(以上附件内容见下方链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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