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3-12-11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四届党委常委会第8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北京教育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市委、市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良好政治生态,以高质量巡察助推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学院党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条 学院党委派出巡察组对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确保在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五条 学院巡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深化政治巡察;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成果运用。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巡察工作,向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一般包括党政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
巡察工作接受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教育工委党建处(巡察办)的领导。学院纪委协助党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担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央、市委和市委教育工委有关巡察工作部署,落实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
(三)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审定巡察报告;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院党委和上级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确定巡察组组成人员,向学院党委提出对巡察干部的调配意见;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承办上级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党委设置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至2人,负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主要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
(一)向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传达贯彻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方案、计划,制定巡察工作制度和有关文件;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培训、监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员;
(四)对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抓好整改落实;
(六)办理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院党委根据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设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工作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组员构成,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2至3名。
巡察组组长一般由中层正职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学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二级党组织书记中遴选。副组长及其成员主要从有关职能部门中层党员领导干部、二级党组织委员、新提拔的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和年轻的优秀党员干部中遴选。具体人员构成根据上级要求和巡察任务需要,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组织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巡察期间,巡察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向巡察组组长报告获得批准。巡察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健全学院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组挂职锻炼机制,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发挥熔炉作用。建立“巡察人才库”,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察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况。
巡察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对本人曾经长期工作过部门的巡察。巡察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预算,单独列支,保证巡察工作需要。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按照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巡察对象主要包括学院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结合实际也可对二级党组织所属基层党支部进行延伸巡察,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坚持全面巡察、突出重点,立足常规巡察,统筹开展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和巡察“回头看”。
(一)常规巡察。针对被巡察党组织进行全面、系统、全方位、立体式政治体检,一般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同步开展。
(二)专项巡察。根据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对被巡察党组织进行专项巡察,了解被巡察党组织履行某一方面职能责任情况。专项巡察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相结合,巡察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机动巡察。针对被巡察党组织某个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的机动巡察。机动巡察可以不拘常规,简化面上工作流程,快速、高效突破重点问题。
(四)巡察“回头看”。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对落实巡察整改情况开展巡察“回头看”,切实发挥推动整改落实的作用。
第十八条 巡察的主要内容:
(一)聚焦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情况;贯彻中央、市委决策部署,履行职能责任,推动事业发展情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二)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重点监督检查“一把手”履职情况;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担当尽责、为民服务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依法廉洁用权、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情况,特别是在科研经费管理、资产处置和工程项目方面的廉洁情况。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问题,重点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选人用人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情况。
(四)紧盯落实整改不到位问题,对基层党组织落实巡视巡察、审计、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和主题教育、民主生活会中查摆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整改成效,以及常态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
(五)学院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座谈会;
(六)列席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指导的部门、关系单位或服务对象走访调研、了解情况;
(九)开展专项检查;
(十)对专业性较强或者重要问题进行了解,提请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十一)根据需要提请组织部门抽查核实相关中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十二)学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
(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对于巡察中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被巡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于巡察中发现的事实清楚的一般性问题,可以直接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对于巡察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巡察党组织应抓紧研究,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第二十二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巡察内容、方法步骤、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内容,报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提前一周下发巡察通告,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成立后,应结合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报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纪检监察、审计、组织、宣传、人事、财资、教务、科研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但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查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在1个月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和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或者可能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巡察组要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形成专题报告。
对“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等相关情况,单独成段写入巡察报告,原则上只写发现的主要问题不做正面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在现场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决定。
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及相关材料报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巡视办)备案的同时抄送市委教育工委巡察办。对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点到的重点问题具体线索,要及时录入管理台账,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进行重点督办。
第三十条 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重点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签字接受巡察反馈意见。
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反馈方式,适当扩大反馈范围,在被巡察单位一定人员范围内反馈。对“一把手”只反馈涉及本人工作层面内容,相关问题要在整改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中予以回应,反馈会议不反馈“一把手”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在收到巡察组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落实,并在巡察反馈1个月内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巡察反馈意见和整改工作方案,剖析原因、强化责任、细化举措、形成共识,进一步提升整改质量。
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被巡察党组织书记为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自巡察反馈之日起3个月内,将组织落实情况、整改进展情况形成报告,经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通过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会同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并向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巡察开展、反馈、整改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巡察组的工作报告整理形成总结报告,经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院党委。
第五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反映巡察成果的材料包括:
(一)巡察工作总结报告;
(二)巡察组巡察报告;
(三)巡察组专题报告;
(四)被巡察单位问题清单;
(五)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调查材料;
(六)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结果;
(七)重要信访情况分析;
(八)巡察组书面反馈意见;
(九)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十)其他书面材料。
第三十六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形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经学院党委研究审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巡察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和线索台账,实行统一管理。整改结束后,会同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和督办,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根据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关于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巡察整改各方面责任,推动巡察整改成果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学院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巡察纪律和责任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四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审计、财资、教务、科研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
第四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组向有关单位(部门)、党员干部了解情况时,各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提供和反映情况。不得有下列行为: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文件材料;暗示、指使或者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干扰、阻挠巡察工作;诬告陷害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等。
第四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而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工作中超越权限;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四十四条 巡察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支持配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巡察工作人员在巡察中发生违反纪律的情形,应根据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性质,经学院党委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2018年9月27日印发的《北京教育学院院内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京教院党发〔2018〕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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