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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京教院发〔2023〕13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3-12-08

各部门:

  经学院四届党委常委会第8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3年12月8日

  北京教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处为学院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是指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学院院长对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二)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三)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四)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五)加强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审计队伍建设和审计质量控制等重要事项管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院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协助学院院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对学院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完成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中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材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审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要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不得少于2名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意见。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

  (五)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六)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七)审计处实施学院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北京教育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严格进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审计处负责检查被审计部门的整改情况,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处可以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加强与学院纪委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在向学院党委和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北京市教委审计处报告,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院纪检监察机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委和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的,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教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教院审发〔2002〕2号)同时废止。

 

京教院发〔2023〕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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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院发〔2023〕13号.pdf
706f018d0f98eb28c508d2d259ce5a38.pdf (307.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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