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学院文件 首页 > 学院文件

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京教院发〔2023〕12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3-12-08

各部门:

  经学院四届党委常委会第8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3年12月8日

  北京教育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京教工〔202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指学院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落实上级决策和部署,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四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和主管财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财务资产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科学制定年度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由学院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经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建议,报请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审计处制定审计方案并报请学院院长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院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对下属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对同一部门、部门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二)审计处接到组织部的审计委托书后,确认符合审计条件,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抄送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处组织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组在被审计部门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四)审计组要听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下列资料交到审计组:

  1.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或个人述职报告;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3.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4.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5.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或拖延、转移、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七)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八)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确定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并提出审计建议。

  (九)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和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和部门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十)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复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学院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八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二)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进一步处理;

  3.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部门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及有关部门;

  3.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4.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教育学院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京教院审发〔2004〕5号)同时废止。

 

京教院发〔2023〕12号.doc
dd857376f07af66081ec85c7121fde8c.doc (87.26 KB)
京教院发〔2023〕12号.pdf
d1cab359c29aa9e2033b314bdf229daa.pdf (313.55 KB)

返回顶部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京ICP备10039640号-5 |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64号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