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3-11-21
各部门:
经学院四届党委常委会第7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3年11月21日
北京教育学院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称评审改革文件精神,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活力与贡献力,进一步完善学院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以一流人才队伍支撑保障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及相关专业服务工作,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主要指教育管理研究专业、相关社会化评审系列(专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见附件1)。
第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按需设岗、科学评价、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全面考核原则。
第四条 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量与结构比例,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五条教育管理研究专业由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评议与聘用。社会化评审系列(专业)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择优聘用。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办法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在相关岗位履职,所提供的工作业绩、研究成果、职业资格证书等必须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一致。
第七条由上级和学院委派参加援藏、援疆、援青、孔子学院外派等工作一年及以上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第九条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要求作为首要条件,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能申报。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两年内不能申报。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师德考核与综合考核均为合格或以上。
第十一条 必须符合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任职资格与年限要求,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可在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累计计算。
第三章 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研究实习员具体条件
(一)任职资格与年限要求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并经6个月以上考察且合格,或大学本科毕业或具有学士学位并经1年以上考察且合格,由单位直接认定。
(二)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教育管理工作,胜任所在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助理研究员具体条件
任职资格与年限要求
担任研究实习员满4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从事相应教育管理工作满1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且从事相应教育管理工作满2年;或取得初级职称满4年且从事相应教育管理工作满2年。
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掌握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综合业绩优秀。
(三)工作实绩要求
应满足附件2所列条件:任现职以来,工作实效方面需取得至少3项代表性成果(类型不可重复),工作研究方面需取得至少1项代表性成果(类型可重复)。
第十六条 副研究员具体条件
(一)任职资格与年限要求
担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或取得非本系列中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助理研究员满2年。
(二)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础,比较熟悉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与政策理论水平。
2.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及以下教育管理干部的能力,能为学院教育管理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3.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有系统的研究,能够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积极提出学院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经实践行之有效。
(三)工作实绩要求
应满足附件3所列条件:任现职以来,工作实效方面需取得至少4项代表性成果(类型不可重复),工作研究方面需取得至少3项代表性成果(类型可重复)。
第十七条 研究员任职具体条件
(一)任职资格与年限要求
担任副研究员满5年;或取得非本系列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1.具有较强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础,熟悉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学术造诣与政策理论水平。
2.具有较强的驾驭全局能力、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副高级及以下教育管理干部的能力,能为学院教育管理改革与发展拟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与规章制度等。
3.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够解决复杂的问题,所提出的学院管理改革新思路和新举措,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三)工作实绩要求
应满足附件4所列条件:任现职以来,工作实效方面需取得至少5项代表性成果(类型不可重复),工作研究方面需取得至少5项代表性成果(类型可重复)。
第十八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供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两篇代表作。代表作可包括学术著作、研究报告、项目成果、课题报告、专业论文、发明专利等,代表作至少有一项须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以来的成果。参评未通过人员再次参评,须有新的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院内评议前须进行院外同行评议。院外同行评议采用匿名送审形式,主要侧重代表作的学术水平评价。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同行专家评议结果中如有两位及以上专家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则申报人员不再具有参加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院外评议所需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第二十条任现职以来,取得省部级以上人才表彰奖励、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前七名)、担任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在服务首都社会教育与学院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由2名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放宽学历与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上述基本条件中,从事相关工作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社会化评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助理级具体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专业服务工作,胜任所在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中级具体条件
(一)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专业服务工作,综合业绩优秀。
(二)工作实绩要求
应满足附件2所列条件:任现职以来,工作实效方面需取得至少3项代表性成果(类型不可重复)。
第二十五条 副高级具体条件
(一)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础,比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与政策理论水平。
2.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及以下专业人员的能力,能为学院事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3.具有良好的专业研究能力,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有系统的研究,能够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积极提出学院事业改革的新思路,经实践行之有效。
(二)工作实绩要求
应满足附件3所列条件:任现职以来,工作实效方面需取得至少4项代表性成果(类型不可重复)。
第二十六条 正高级具体条件
(一)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1.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础,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学术造诣与政策理论水平。
2.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具有指导副高级及以下专业人员的能力,能为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拟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与规章制度。
3.具有较强的专业研究能力。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够解决复杂的问题,所提出的学院事业改革新思路和新举措,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二)工作实绩要求
应满足附件4所列条件:任现职以来,工作实效方面需取得至少5项代表性成果(类型不可重复)。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评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实施,负责制定评聘实施办法,研究解决评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拟增设岗位数及评聘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二十八条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学院教职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工作,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对参加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工作业绩与研究成果等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学术水平与专业能力进行评议,一般应由5名及以上本专业领域具有与所评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院内外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工作程序
(一)发布评聘工作通知。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与具体条件。
(三)审核后公示。对应聘人员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考核、评议。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评议组进行评议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评议通过。
(五)确定拟聘人选。聘委会综合考核与评议意见,结合岗位实际,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提出拟聘人选。
(六)验收与聘任前公示。向市教委与市人力社保局上报考评程序和结果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审定聘任结果并上报备案。院长办公会审定聘任结果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十一条 评聘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程序和要求、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参加聘任工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应聘人员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晋升资格,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教育学院非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京教院人发〔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教育学院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职务层级与名称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业绩条件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业绩条件
4.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业绩条件
(以上附件内容见下方链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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