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深入落实“双提升”工作部署,贯彻财务管理便捷性与合规性的统一,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京财党政群〔2014〕2630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现将
出京差旅费中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报销方式由原来的凭票据实报销改为包干补助形式。具体如下:
一、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3.教职工出差伙食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执行。西藏、青海、新疆最高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最高每人每天100元。
4.教职工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二、 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交通费不再另外报销。
3.教职工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三、注意事项
1.教职工差旅费中涉及两项费用支出,请在报销时填写附件《北京教育学院出京差旅补助表》。
2.教职工经批准需外出到京外参加会议、培训,此期间两项费用按会议、培训通知及上述标准执行。
3.经部门批准,需组织教职工及学员到京外召开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两项费用按会议费和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4.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两项补助只发放学院在职教职工,在途期间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5.京外召开会议、培训,涉及学员经费,应由学员单位负责。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出京差旅补助表
财务资产处
2026年1月5日